(一)申请
1申请人通过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后,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选择“个人入口”,手机扫描二维码或者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业务申报系统。
2搜索“创业租金补贴申领”,点击“在线办理→深圳市→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进入业务申报系统选择“办理区域”(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和街道)和“办理情形”(申请人所属的身份类别),完善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初创企业信息,上传相应材料后提出创业场租补贴申请。
(二)受理
系统将创业场租贴申请信息推送至申请人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填写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
(三)核查
受理完成后,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进入初核环节,核查不通过的,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项业务办结。
(四)审核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初审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复审。对于材料不全的,写明需要补正的材料,退回由申请人补正;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审核不通过,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项业务办结。
(五)公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工作日。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不予发放补贴。
(六)支付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2首次场租补贴申请时,补贴核定时段为首次申请月往前3个完整自然月。在首次申请后,申请人应在每满3个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一次场租补贴申请。已申请并享受其中某一类场租补贴,其经营场地性质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于下一次场租补贴申请时修改并提交相关资料,其原场租补贴核定时段在扣减已领取月数的基础上对应计算剩余补贴时段及标准。
3首次申请后,自主创业人员未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扣减相应可享受场租补贴的月份数,且不予补发;首次申请后未正常提出补贴申请的,下一次申请时最多可往前追溯6个月,超过6个月的部分不予补发。